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明确了医务人员、教师等行业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。根据这一规定,医生开单提成,将可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。
看到这一规定心情复杂。个人认为,医生开单提成屡禁不止,引起“公愤”,即不是没有惩罚,也不是惩罚不严,更不是因为开单提成接受红包的医务人员,没有前车之鉴——因此丢失饭碗或入狱的例子绝非没有。医务人员开单提成从商业贿赂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,很显然提高了该性质的司法界定。然而,仅靠司法的严厉性是否能真正杜绝违法行为,笔者认为应首先摸清开单提成存在的物质基础。
医生为什么能开单提成,因为医生有用药的权力,同时医生的权力又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。一个病人用甲药还是乙药,并没有一种制度可以做到硬性的指定,如是,医生的决定就拥有很大的随意性,他们的取向能对某些药厂的销量产生较大影响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医药公司通过开单提成达到竞争生存的目的,必然会开展营销活动,是价值规律的基本取向。与此同时,当前各个医药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,财务作弊有空间,医药公司用于开单提成的各笔费用,可以轻易变换名目躲过审查。各医药公司财务上自我管理随意性,无疑为医生开单提成得以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。
这样的现状,导致医生开单提成的被擒获成为一种小概率事件,不管后果多么严重,但就如交通意外一样,尽管后果严重,但因为概率相对低,很少有人会因此放弃交通工具。
治理医生开单提成,是否也应该关注医药行业财务制度监管,减少药厂间的同质化竞争,限制用药环节和医药流通环节的随意性和违法空间,从市场地位设定上加强患者权利?以法律惩戒违法,以管理制度杜绝违法,二者相互配才应是消灭开单提成现象的利器。